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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多举措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主题)
河北日报讯(记者戴绍志)日前,沧州市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通过优化求职就业手续、建立去向登记制度等多项举措,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
优化求职就业手续。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高校毕业生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时不需提供就业报到证。
建立去向登记制度。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做好户口迁移办理。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
积极稳妥转递档案。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高校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做好报到入职衔接。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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