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算期间需要执行的事务有: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料图)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程序是发生清算事由之日起开始算。
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三、公司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公司有剩余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找法网提醒您,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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