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申请书交到哪里
执行异议申请书交到正在进行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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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执行异议条件是什么
执行异议条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三、执行异议审限多久
执行异议审限是15日。法律规定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找法网提醒,如果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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